为了加强工程技术系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学生实践技能培养,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办学质量,依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是指由国家部委、省、市和学校、系部组织的非营利性质的以检验竞赛者技能水平和促进实训教学创新的技能竞赛(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二条 竞赛级别分为校、系级竞赛,市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等四个级别。
(一)校、系级竞赛是指由学校、系部主办的各类全校性学生技能竞赛。
(二)市级竞赛是指由广东省教育厅下属的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团中山市委、中山市政府所属的学(协)会主办的赛事。
(三)省级竞赛是指由各部委下属职能机构(包括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全国学(协)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政府机构主办的技能竞赛的总决赛。
(四)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主办的技能竞赛的全国总决赛。
第三条 本系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省级或以上级别的竞赛项目,如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第四条 本系负责系级学生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确定系级学生技能竞赛项目,并表彰奖励系级竞赛活动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 本系接受学校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校级或以上级别的学生技能竞赛活动,并负责制定技能竞赛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系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并为赛前培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七条 负责本系学生技能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八条 系部根据学校竞赛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分配学校奖励给在各类学生技能竞赛中获奖团队的奖金。
第九条 奖金分配方案如下:
(一)系部、学校主办的系级、校级技能竞赛获奖的,按学校奖励金额的100%奖励给获奖团队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
(二)在校内参加由学校承办的省级技能竞赛获奖,并由此晋级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奖的,按学校奖励金额的60%奖励给获奖团队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40%奖励给参与竞赛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该项费用应专款专用,由系务会按参与人员的工作量和完成情况进行分配。
(三)教师带队在校外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奖的,按学校奖励金额的100%奖励给获奖团队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
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在本系的评先评优中优先,获奖项目的参赛学生在奖学金评定、评先评优、对口升学等方面优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程技术系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